《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 摘要》中所披露发行的“承销费用总额”为2004万元。该“承销费用总额”实际包 含以下几项费用:1、承销费:占募集资金总额的2.8%,为1404万元,由精伦电子 支付给本公司;2、上市推荐费:100万元,由精伦电子支付给本公司;3、 路演宣 传等费用:500万元,由精伦电子支付给其他相关机构和媒体。
    因此,精伦电子实际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费用为1404万元,而并非2004万元。 特此更正。同时,对于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关于承销费用的披露错误给监管部 门和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误解,本公司在此一并表示歉意。
    
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