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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G亚宝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山西省芮城制药厂整体改制法律意见书
2004-10-12 打印

    君意字(2004)第30号

    致:山西省芮城制药厂: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山西省芮城县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芮城县经贸局")关于山西省芮城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整体改制中介机构聘请的决定,本所律师作为制药厂本次整体改制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3]96号 2003年11月30日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第3号令 2003年12月31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产权转让办法》")、《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 2002年9月26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此次制药厂整体改制的方案,制药厂整体改制决定与审批程序,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中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转让所涉及的国有产权的形成过程、此次整体改制的合法性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对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经办律师审查的主要文件和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制药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在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的持股情况;

    制药厂整体改制的方案、有关决定与批准文件;

    制药厂国有产权转、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制药厂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评估报告;

    芮城县经贸局拟与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等七个自然人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等。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交易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获得制药厂的承诺和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和原件、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材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对上述材料为复印件和副本的,本所律师对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未作进一步的审查,仅依赖于上述材料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制药厂本次整体改制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本所律师同意制药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制药厂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规范意见》、《产权转让办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制药厂整体改制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参与人的相关主体及其资格

    (一)改制主体:山西省芮城制药厂

    制药厂系芮城县政府所属的企业。持有芮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27231000028-1;成立日期:1978年2月1日,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佰肆拾柒万元整,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安。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为亚宝药业及员工提供生产、后勤服务。制药厂通过芮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度年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系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制药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属行业系一般竞争性领域。依法属于可采取重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转让方:芮城县经济贸易局

    芮城县经贸局,为机关法人,住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大禹东街政府办公大楼,负责人:石忠磊,职务:局长。1978年2月1日山西省芮城县地方国营制药厂建立,由山西省芮城县工业局主管。后更名为"山西省芮城制药厂";此前改由芮城县财政局监管。根据2004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运城市委员会、运城市人民政府《芮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运字[2004]21号)"将财政局承担的部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县经贸局"的机构调整方案,芮城县经贸局作为芮城县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授权持有制药厂国有资产的产权。

    芮城县经贸局授权持有的制药厂国有产权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与审核后可以依法转让。

    (三)受让方:七个自然人

    任武贤,男,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43号。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振江,男,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城关镇724号。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建国,男,汉族,住所:山西芮城县永乐南路东巷8号。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

    王秀娥,女,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大王乡张村。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材分公司副总经理。

    宁会强,男,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城关镇东环路正43号。山西芮城亚宝兽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朱公社,男,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东环路43号。山西芮城康乐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民哲,男,汉族,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城关镇东环路43号。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上述受让方是制药厂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能以合法来源的资金且不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支付制药厂国有产权的受让价款,亦是制药厂国有产权合格的受让方。

    (四)转让标的所涉及第三方:亚宝药业。

    亚宝药业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8)172号文批准,由山西省芮城制药厂、山西省大同中药厂、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公司、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每股面值1元)。

    亚宝药业持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400001007063(20-4);税务登记号码:142723701108049。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宝药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伍拾万元整,股份总数17,250万股;亚宝药业流通股于2002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43号;法定代表人:任武贤。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及销售原料药、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茶剂、口服液、软膏剂、保健用品、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西药的研究与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生产透皮粘剂(以《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经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03年度年检,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制药厂持有的亚宝药业的股权为改制完成后成立的公司持有,制药厂整体改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二、关于本次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的形成过程

    1978年2月1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出资2万元,经山西省计委第55号文件批准建立山西省芮城县地方国营制药厂,后更名为"山西省芮城制药厂"。由山西省芮城县工业局主管。

    1988年到1990年底实行承包。承包期间收益分配为财政上交10万元和归还贷款外多余全留。90%用于发展生产剩余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

    1990年底,承包合同终止。新一届制药厂厂级领导班子上任时,芮城制药厂总资产为1090万元,负债为1450万元,净资产为负360万元。

    1992年6月15日,(芮)国资产登(企)字第001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占有的国有资产为440万元整。

    1996年3月31日登记注册资本596万元整。

    1998年末芮城制药厂改制时,总资产为18758万元,其中净资产为7739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953万元。

    1999年1月亚宝药业成立后,芮城制药厂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管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对亚宝集团提供服务外,依法持有亚宝药业等子公司的部分国有产权。截至2004年5月底,芮城制药厂的总资产为10106.26万元,净资产5861.42万元。

    2002年9月26日,亚宝药业(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4年3月2日制药厂协议将2500万股国家股转让于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众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经核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制药厂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之证券账户号为0800020551;制药厂持有亚宝药业(股票简称:亚宝药业,股票代码(600351)国家股4,111.5万股,冻结数量为零。

    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芮城县经贸局是国家授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关法人,其持有的制药厂产权,应界定为国有产权。经芮城县人民政府及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与审核后授权芮城县经贸局持有之制药厂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按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制药厂整体改制方案实施。

    三、关于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性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芮城县经贸局拟与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等七名自然人分别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对此次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上述合同构成一部系统规定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相关事宜的完整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待售产权),是指制药厂分别为25%、10%、10%、10%、5%、5%、5%的国有产权。

    关于待售产权的作价:任武贤等七个自然人对上述国有产权的受让价格为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山西省产权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管理及技术等因素作价,分别为1,626.34万元、650.536万元、650.536万元、650.536万元、325.268万元、325.268万元、325.268万元。

    关于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制药厂在本次改制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宜获得有权部门最终批复后支付30%;其余受让价款在所涉亚宝药业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变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前支付完毕。

    关于转让产权的过户及对完成交易的定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经各方签署且本合同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本次收购文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支付清产权受让价款以亚宝药业国有股性质的变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视为完成交易。

    关于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后的企业重组:受让方以购买的芮城制药厂的部分产权与转让方共同重组芮城制药厂变更设立"芮城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芮城制药厂以评估确认的全部净资产作价折股整体改制为芮城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合同的生效: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关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经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发评报字(2004)第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芮城制药厂截至2004年5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0,750.20万元,净资产为6,505.36万元。其中制药厂所持亚宝药业的股权溢价690.8万元,溢价率为10.04%,芮城制药厂整体资产评估增值643.94万元,增值率为10.99%。承担评估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 N O.11020012),同时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评监会共同确认的从事证券业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号0000001)。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字的有关评估人员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评估操作中选用的评估方法适当。

    本次产权转让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确定本次产权转让总价款为45,537,520元人民币。本次产权转让价格是公允的,未损害转、受让各方的利益,并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转让制药厂国有产权的定价符合《产权转让办法》的规定。

    (三)芮城制药厂及关联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2004年8月10日经制药厂第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形成"芮药职字[2004]1号"决议通过《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就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安置事项,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与制药厂职工安置有关的法律纠纷。符合《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芮城制药厂债权、债务处理

    制药厂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按其在该有限公司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出资责任。制药厂原有债权、债务由改制完成后成立的有限公司承担。

    制药厂改制拟设立的山西省芮城县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承继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和主体资格。其性质为法律上的变更设立。上述安排拟改制的制药厂债权、债务将得到有效保障,符合《规范意见》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芮城县经贸局和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分别拟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权转让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合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经由转让各方签字盖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

    四、关于本次制药厂整体改制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此次改制的决定和批准程序

    根据芮城县经贸局《关于山西省芮城制药厂产权改革的批复》(芮经贸发[2004]19号),并经芮城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芮发[2004]25号中共芮城县委、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后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调整国有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推动芮城县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强县"的战略目标。决定对制药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芮城县经贸局在制药厂整体改制过程中,确定了参加改制的中介机构,对制药厂进行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山西省芮城制药厂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和正信专字(2004)第3-001号],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山西芮城制药厂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04)第051号),根据芮城县经贸局《关于核准山西省芮城制药厂资产评估结果的通知》(芮经贸发[2004]21号),对制药厂整体改制的资产评估进行了核准备案。

    芮城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芮劳社[2004]20号"《关于对芮城制药厂<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审核同意了制药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以运政办函[2004]48号《关于同意芮城制药厂整体改制的有关问题批复》批复芮城县人民政府《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西省芮城制药厂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同意芮城制药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按报送的制药厂整体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山西省运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了相关申请文件,制药厂整体改制参与人表示已经并将继续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相关申请。

    上述制药厂整体改制的相应程序、决定及报批程序在现阶段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规范意见》、《产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通知》制药厂整体改制虽经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制药厂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此次制药厂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尚须获得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导致所持亚宝药业国有股权变动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本次关于亚宝药业的收购文件须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按整体改制方案实施。

    (二)受让方受让国有产权的资金

    本次产权转让涉及资金共计4553.752万元。任武贤拟出资1626.34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626.340万元,受托资金1000万元;许振江拟出资650.536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0.536万元,受托资金450万元;常建国拟出资650.536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536万元,受托资金550万元;王秀娥拟出资650.536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536万元,受托资金550万元;宁会强拟出资325.268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268万元,受托资金225万元;朱公社拟出资325.268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268万元,受托资金225万元;吕民哲拟出资325.268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268万元,受托资金225万元。受托资金系任武贤等七位自然人受亚宝药业131名管理人员的委托出资。

    根据拟受让各方的承诺与陈述,本次国有产权受让与重组受让方的资金安排,未以制药厂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存在以上述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行为,未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托对拟将成立的山西省芮城县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次国有产权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国有产权的受让价款,能够实际履行本次国有产权受让的义务。其具备受让相应国有产权的支付能力。

    (三)改制后的芮城制药厂的实际控制权

    制药厂改制拟设立的山西省芮城县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国有股比例虽不在30%以上,但拟设立的国有股股东芮城县经贸局仍是第一大股东,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等七名自然人拟持有的股权比例虽达到70%,但股权分散且其中最高比例为25%。任武贤等七位自然人已经分别做出承诺:将不以任何结盟方式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对拟设立的芮城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与亚宝药业的任何关联交易,声明自动放弃表决权。他们的上述承诺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亚宝药业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芮城县经贸局对拟设立的山西省芮城县欣钰盛科技有限公司仍具有控制性影响。

    (四)相关方债权债务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制药厂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制药厂未占用亚宝药业的资金。

    受让方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七个自然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适当的核查未发现与亚宝药业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置换和投资关系。

    (五)相关方信息披露的说明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表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转让方及受让方有关改制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其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此次国有产权合同转让尚需获得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核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收购文件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按照制药厂整体改制方案实施。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芮城县经贸局为国有产权授权持有的机关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任武贤、许振江、常建国、王秀娥、宁会强、朱公社、吕民哲七个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具备签订本次交易协议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受让方拟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受让各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合法。制药厂整体改制的申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改制事宜在现阶段已取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完备、合法;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此次制药厂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尚须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制药厂整体改制导致所持亚宝药业国家股权变动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本次制药厂国有产权转让关于亚宝药业的收购文件须获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按整体改制方案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景旭

    余春江

    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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