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 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国内审计机构并支付报酬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2001年度公司聘用的国内会计师为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系经2001年 4月22日首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议,经2001年6月8日召开的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 我们对同行业上市公司及与本公司资产规模相近的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的审 计费用进行了比较;
    2、 公司在对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以往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以及该所的内 部规范控制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聘用 决定,与该所签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确定了支付该所的年度审计 费用。
    3、公司将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在董事会上做了报告, 并提请董事会 在年度报告中向全体股东详细披露。我们认为以上程序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 有冲突。
    三、我们未发现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 量控制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的行 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国内审计 机构的决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该所以前的工作情况 等的前提下做出的,理由充分,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周怡菁黄磊    2002年4月10日于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