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及山东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8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对通行济青高速公路以及济南黄河二桥的超限载货车辆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费。具体标准为:超限50%(含50%)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对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对超限100%-200%(含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对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倍加收。此次调整对公司的通行费收入影响不大。
    特此公告。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