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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5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项目:公司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3 打印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4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2005年4月21日上午11:00在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新选举的监事会召集人任伟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选举通过了职工代表监事任伟林先生任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各项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2004年,董事会能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健全,运作程序规范,并努力贯彻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与制衡并重的经营思路,为推动企业发展、创造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辛勤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了不懈的努力,在企业经营、项目发展、内部管理等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在风险控制上取得了明显的效益,实现了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全面盈利的格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经营指标,对公司今后的持续发展、开拓市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一年来,公司进一步强化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力度,改善经营机制,落实经营责任,开源节流,提高了资产收益,在与二级单位实施的经营目标工作中,认真做好监控和督办工作,对年度预算能做到全过程管理和跟踪服务。对应收账款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出具的200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中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监事会认为情况属实,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本年度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合法,是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序进行。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本年度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行为,同时没有发现内幕交易,也没有发现公司资产流失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经营预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拟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2004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武汉长江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二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一名。

    第四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的保管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现任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5、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当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补选监事。补选监事应由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提名,并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是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监事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召集人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二)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有关文件和数据,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必要时可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情况。

    (四)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服从监察的责任和义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三)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事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议依法处理;

    (五)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和通讯方式。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经监事会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每届监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上一任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上一届监事会召集人无法履行职务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推举主持人。

    第二十条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项议题为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为举手表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由到会监事签名,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书,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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