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出让概述
    根据我公司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2002年5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2002年1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将持有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5041.46万股国有法人股全部转让给长江通信,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18.29%,出让价格为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东湖高新2002年中报所列明的每股净资产值,即2.393元/股,转让总金额为120,603,067元。
    本次转让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让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1)批准,并经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525号)批准。
    二、本次股权出让后,我公司不再持有东湖高新的股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自湖北省财政厅同意该项股权转让、长江通信支付50%股权转让款后,我公司将该股份的除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委托给长江通信行使。
    三、我公司与长江通信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证,我公司法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均没有买卖长江通信股票的行为。
    我公司法人代表赵家新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买入1400股东湖高新股票(未卖出),至公告前,共持有东湖高新股票11800股;我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均没有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行为。
    五、出让股份的限制情况说明
    我公司未签署过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包含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条款。
    我公司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出让股份的转让。
    六、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我公司将与长江通信共同办理本次股权过户手续。
    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为:长江通信同意以转账支票方式将转让款项支付给我公司,长江通信应自湖北省财政厅批准该项股权转让三日内支付转让款的50%。剩余50%的转让款在该项股权转让获国家财政部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股权转让的费用,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