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通过,同意受让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控股”)持有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湖高新”)的5041.46万股(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18.29%)国有法人股股权。(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02年3月2日和2002年4月23日的有关公告)
    为了落实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本公司与高科控股于2002年5月2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和《质押担保协议》。近日该项股权转让已获湖北省财政厅批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有关精神,本公司于批准之日起三天内支付了转让款的50%(即58,128,034元);高科控股将拟转让股权的50%质押给本公司,质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同时,高科控股将其所拥有的东湖高新5041.46万股的国有法人股股权除处分权外的所有权利委托给本公司管理,直至上述股权转让完成,或若该次股权转让未获国家财政部批准、且高科控股向本公司退还全部所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之日,届时,上述股权托管终止,具体委托条款,由双方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规定。该项股权转让尚待国家财政部批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