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收到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占股份数为66.66%,以下简称“天利期货公司”)的报告,该公司为有效利用闲置资金,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将公司自有资金2000万元进行委托短期债券投资,于2003年9月5日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水电路营业部购买了10000手(10301)国债及10016手(10307)国债,并在其席位上进行托管。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妥善保管天利期货公司托管的国债,承诺不得抛售天利期货公司国债,不得做回购操作,并承诺托管期限到2004年6月28日。
    天利期货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到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国债回购并质押的违规操作,立即向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做了汇报。天利期货公司考虑到闽发证券事件引起的金融风险,为降低公司财产风险,保护公司权益,提前于2004年5月2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B880938702证券帐户中的10000手(10301)国债及10016手(10307)国债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8号对天利期货公司的请求予以准许:冻结天利期货公司B880938702证券帐户中的10000手(10301)国债及10016手(10307)国债。
    在此笔资金尚未收回之前,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将继续依据谨慎性原则将有关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