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8日, 本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外贸股份公司“工业出口 中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外经贸部下属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 友好协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签订了“薄膜出口”合同。有关主要内 容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外贸股份公司“工业出口中心”(以下简称“购 方”)购入本公司2850吨聚乙烯薄膜;
    2、本公司所供货物应在开立信用证后30天内供应,但不晚于2002年2月1 日供 应到所要求的目的地;
    3、本合同所供货物以美元计算,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4、本合同所供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本合同所要求的技术标准;
    5、合同有效期到2002年3月1日;
    6、有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和分歧, 双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除了共同选择统一法庭外,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是最终裁决。
    7、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合同实施后,将进一步拓展了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利用地缘优势,依靠 自身的质量和品牌,为本公司将来进一步进军中亚、西亚市场创造了条件,同时也 增强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提升本公司“天利高新”的品牌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备查文件:《产品购销合同》
    备查地点: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