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公司收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03]芦民二初字第14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03]川民初字第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有关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案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03年4月22日进行公告(详细情况请查看2003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有关本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一案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13日公告(详细情况请查看2003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诉讼结果
    1、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三方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诉讼本公司一案协商达成一致:
    (1)同意解除本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就转让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44.23%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同意解除本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就转让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5.77%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承担。
    2、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三方就本公司诉讼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一案协商达成一致:
    (1)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接受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解除2002年7月25日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各方同意:本公司应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本公司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赔偿人民币515万元,向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赔偿人民币235万元。
    (3)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对扣除上述第二条所述515万元赔偿金后的余额人民币4,135万元,按以下方式分期退还给本公司:
    ①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10天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4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退还本公司人民币2,135万元;
    ②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40在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7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同时,本公司须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提供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确认书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将余下的2,000万元人民币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在上述期限后提供确认书的,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应收到此确认书后5日内将余下的2,0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本公司。
    (4)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对扣除上述第二条所述235万元赔偿金后的余额为119.6万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在国家商务部撤销原批准证书后10天内或本调解书生效后60天内(以先到日期为准)退还给本司。
    (5)本案诉讼费31.225万元,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承担12万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承担5万元,本公司承担14.225万元。
    (6)除本调解书确定责任外,三方均不得再以《股权转让协议书》或与《股权转让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事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