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07)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就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诉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案件有关情况请查看2007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省高院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相关借款合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3506万元。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