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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ST珠峰 项目: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4-12-21 打印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川刑终字第681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判决书》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工业公司”)、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股份公司”)及原审被告人何冰、赵琪云、吴东蓉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关于本公司涉嫌走私案件一审判决及不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有关情况请查看2004年9月7日、2004年9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原审被告个人赵琪云、吴东蓉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终审决定: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4053688元;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单位珠峰股份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2、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

    3、原判将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琪云、吴东蓉等认定为主犯不当,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被告人赵琪云的刑罚部分,即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另行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八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被告人吴东蓉的刑罚部分,即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十年;另行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八年。

    4、原判认定珠峰股份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资金人民市10257399.34元及房产系违法所得,判决没收上缴国库,对其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经查,原判认定珠峰股份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上述财物属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对其已被扣押的资金、房产可不予没收。鉴于尚未查到珠峰股份公司还有其他走私的违法所得,对其赃款可不继续予以追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中将成都海关扣押的珠峰股份公司资金10257399.34元人民币及房产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珠峰股份公司、及相关个人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的部分。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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