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4年6月28日公司全资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资金信托合同》,一笔合同金额1.3亿元,另一笔合同金额1.4亿元,合计2.7亿元,期限一年。详见200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公告。
    截至2005年6月27日,上述《资金信托合同》期满,公司已经收到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信托资金本金2.7亿元及信托收益1836万元。鉴于上述《资金信托合同》期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公司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上述资金进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回报公司股东。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