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5)密执字第7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核实,因其下属企业北京澳柯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江计算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国家股被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3月7日至2006年3月6日。
    目前,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就上述冻结行为的合法性已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