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于2002年6月25 日与新华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资金信托合同》,一笔合同金额18000万元, 一笔合同金额 17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本次资金信托合同已经公司二届二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主要当事人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是本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前湾港315号,法定代表人毛芳亮,注册资本12804万元, 主要从事空调器的制造业 务。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 小铁,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主营业务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 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 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 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 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 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三、合同标的
    本次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利用闲置资金35000万 元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营。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一笔18000万元,另一笔17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合同生效条件:支付受托人委托资金;
    4、合同生效时间:自信托合同签订并交付信托财产之日起计算时间;
    5、合同期限:有效期限为一年,在信托期限届满,若委托人请求,可延长本信托 期限。
    6、信托管理费用: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按受托资金1.2%的年费率计提。
    7、本合同项下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由受托人代为确定,受托人将运用贷款、投 资(包括产业市场、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同业拆放等方式运用本信托资金;且 受托人承诺不得将本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五、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此笔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最大限度的回报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资金信托合同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