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现将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5月25日本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选举魏杰先生、潘福祥先生、 马树卿 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详见2001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并 经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1年6 月 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独立董事魏杰先生因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超过5家,不符合《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于2001年10月20 日提出辞去本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经本公司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并提交下次股 东大会批准。
    至此,本公司认为潘福祥、 马树卿两位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担任独 立董事的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附: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潘福祥先生)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马树卿先生)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