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五次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公司董事王大亮、 于锦波授权姜秀臣董事代为出席并 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鲁群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魏杰先生辞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的议案》
    自2001年6月28日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当选为独立董事之后,魏杰先生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超过5家,不符合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故魏杰先生拟辞 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魏杰先生同意遵守《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对公司信 息的保密义务及其它规定,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在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拟修改为: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 的 风险投资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在 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时,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予董事长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风险投资审批权,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 10%的融资审批权限的议案》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