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2日《股市》杂志刊登文章《澳柯玛民事诉讼未公告》,称本公司子 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目前正面临诉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 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本公司特作如下澄清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青岛澳 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对于此次收购本公司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机构对空调器厂 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与评估,见2001年7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收购手续已办理完成,见2001年9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目前,本公司子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在此次诉讼中涉案标的 250万元, 连带责任25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2条的规定,此项诉 讼标的额500万元(单项及12 个月内累计的诉讼标的)并未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117244万元的10%,未达到必须公告的要求,故本公司没有发布公告。
    截至目前有关情况如下:
    根据法定程序,2001年9月20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第一次开 庭,进行了证据交换,通过此次开庭,我方代理人驳斥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规定, 法院确定于10月15日进行正式开庭,进入实质审判阶段,但因在上海召开 APEC会议, 上海市对入市人员进行控制,对按时参加诉讼造成了客观上的困难。鉴于此情况,法 庭同意对此案进行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目前,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欢迎广大投资者、宣传媒介对 公司进行监督,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股市风险。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