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6)青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06年10月11日公告。
    在上诉期内,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并且在自动履行期内归还了本公司现金500万元,其余涉诉资产现已进入执行期,公司正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具体的执行财产清单以及执行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其执行程序,对拟列入执行清单的资产开始评估。另外,还有两起清欠诉讼正在开庭审理,涉及金额分别为8.2亿元、0.3亿元。
    截止目前,澳柯玛集团等关联方已经陆续归还我公司资金累计6812.93万元,其中现金清偿1438.45万元、转让资产清偿2138.43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清偿2464.76万元、转让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股权清偿771.29万元。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