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本公司财产价值达人民币6亿元,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为避免公司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本公司已于2006年3月8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700万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效力及于上述股权及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孽息,冻结期限自2006年3月9日至2007年3月8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担保、变更等。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