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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ST盛工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无偿受让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持有的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法律意见书
2004-12-28 打印

    凯文律证字[2004]003 号

    敬启者:

    根据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 以下简称“ 天工院”) 与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天工院的委托,就天工院无偿受让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以下简称“ 中外建”) 所持有的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发展”) 6263.7833 万股国有法人股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无偿划转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做出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形成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不涉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

    天工院、中外建已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和材料的原始件是真实的,正副本内容一致,所叙述的口头证言亦是真实的、准确的,无虚假内容亦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对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始件进行了核对,确认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始件内容相同。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和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工院和中外建为本次划转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划转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划出方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是根据建设部建人[91] 19 号《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 于1992 年1 月21 日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 注册资金10300 万元。1992 年1 月21 日至1998 年12月31 日上级主管单位为建设部,1999 年1 月1 日至今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企业性质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权益持有人名称: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承包境内外招标工程;经营期限:永久。中外建现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城市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一级资质和城市综合开发二级资质以及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路资信一级,还具有国家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100000100114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股权划出方中外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具有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二) 划入方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入方为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

    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成立于2001 年5 月20 日。其原名为天津工程机械研究所( 以下简称天工所),成立于1961 年,是原国家机械工业部直属的一类综合性研究所, 是全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归口研究所。

    1999 年, 天工所被列为全国242 个转制院所之一, 改制为科技型企业, 隶属中国机械装备( 集团) 公司。2001 年经中国机械装备( 集团)公司批准,改名为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天工院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法人代表:李鹤鹏;注册资本:14,256.50 万元;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机械、电子、液压、仪器仪表、计算机技术、环保技术、机电一体化); 机械产品、电器成套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修理; 广告;期刊出版;工程机械的租赁;自有房屋的租赁、设备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本院所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它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根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4 年2 月29 日,天工院资产总额467,970,609.81 元,其中负债总额为126,729,944.17 元,净资产总额341,240,665.64 元。其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12000010017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入方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具有本次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无偿划转的授权和批准

    天工院和中外建已于2004 年9 月8 日签订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与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关于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但本次无偿划转尚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关于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拟无偿划转的股份状况如下:

    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1999 年3 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71 号文和财政部财管字[1999]34 号文批准,由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联合武汉市当代科技发展总公司、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华泽( 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北京金豪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发展于1999 年3 月26 日正式成立, 设立时总股本为8162.86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7854.30 万股,占96.22%,社会法人股为308.56 万股,占3.78%。2001 年1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9 号文批复同意中发展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 万股,该股票于2001 年2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 并于2001 年3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 中发展股本总额为11662.86 万股。

    中外建作为中发展的发起人股东,持有中发展7755.11 万股国有法人股, 占总股本的66.49%, 为中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其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了3 年。

    中外建本次拟划出其持有的中发展7755.11 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6263.7833 万股, 占中发展总股本的53.71%。本次拟划出的中发展股份因中外建欠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的贷款而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中外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已就被冻结的股份达成协议, 约定在取得国家国资委对本次股权划转的批准后,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将向法院提出解除司法冻结的申请, 取消对拟转让股份的冻结; 无偿划转完成以后, 所涉中发展股份将不再有任何权利的限制。

    本所律师确认:中发展的股本形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建合法持有本次拟划出的股份,在取消冻结状态后,过户到天工院名下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中外建与天工院于2004 年9 月8 日签署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与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关于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约定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所持有中发展股份62637833 股转让给天工院。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与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关于中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约定中外建为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拟对其在天津市投资形成的、与中外建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建筑机械类的资产和债务予以剥离;天工院作为驻津的建筑机械类的国有企业法人,愿意无偿受让其在股份公司的部分国有法人股份并承担其相应的债务。中外建持有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77551100 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66.49%;中外建同意将其持有的62637833股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天工院,划转的股份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3.71%;天工院同意无偿受让中外建持有的62637833 股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并按约定承接中外建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的债务;截止2003 年8月31 日,中外建已累计欠付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人民币贷款本息人民币18444.2 万元人民币;天工院同意在无偿受让取得62637833 股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的同时承担该等欠付款项的偿还义务。

    本所律师经审查上述协议后认为:上述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认可。

    五、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法律条件

    根据天工院、中外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审查:

    1. 天工院拟无偿受让中外建持有的中发展国有法人股62637833 股,占中发展总股本的53.7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天工院将成为中发展第一大股东;

    2.本次无偿划转并不导致中发展总股本及主营业务的变化,不影响中发展的上市条件;

    3. 天工院、中外建及其相关人员近六个月没有收购、持有中发展股票的行为;

    4.天工院持有该等股权符合《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5. 本次无偿划转未发现有关各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及安排事项;

    6.其他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 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之规定,2003 年9 月19 日,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天工院及中外建三方就债务重组事宜,达成《关于债务重组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中外建将其持有的62637833 股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天工院;中外建应以向天工院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股权所得的全部转让款向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支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差额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全部豁免;中外建同意该笔款项由天工院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支付。

    为此,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天工院及中外建三方就还款事宜,于2003 年9 月19 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天工院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天工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的所有权属天工院,全部款项于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划归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所有。2004 年9 月8 日,三方签订《关于<债务重组协议>和<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意原协议中有关股权转让改为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的变化。本所律师审查该补充协议后认为,天工院取得该等股权虽由收购的方式改为无偿划转的方式,但此次无偿划转并未对2003 年9 月19 日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宗旨、原则及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实质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获悉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和中外建的和解意向后已于2002 年9 月27 日通知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拍卖该等股份;惟因该等股权转让尚需要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及本次股权转让在获得批准后相关协议的落实和执行得到保障,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尚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天工院及中外建三方的前述安排,已于相关协议签订后报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天工院及中外建三方的前述相关协议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各方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确需先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12 月9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我院可解除冻结措施的函》,本所律师认为,在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等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准及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持有的中发展的股票的冻结。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排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之规定;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在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司法执行程序将得以终结,股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债务偿付亦将按约定进行。

    综上,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法律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六、结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在履行了批准、信息披露的法律程序之后, 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八份。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黄耀文

    经办律师:(签字)

    曲凯

    黄耀文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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