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到会股东及代理人22 人, 代表股份 14413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27%.,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以144138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弃权;0 股反对,通过对长春市西郊污水处理工程投资8000万元的议案,此项工程投资资金 来源为银行贷款。
    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长春燃 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议案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结果 真实有效。同时,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承诺在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