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监事会于2006年3月7日下午14时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认为:200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