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8日上午9:30在长春宾 馆主席团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14411.7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0 .2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9名董事,4名监事及2 名高 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到会股东对所决议内容逐条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200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43563635.90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4356363.59 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2178181.79元,提取两金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7029090. 5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84267.82元,本年实际可供分配利润39013358.34元。 以报告期末总股本23913.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5元(含税), 尚未分配利润27056558.3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此方案同意14411.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数的99.99%,反对1000股, 弃 权1000股。
    七、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411.7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传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与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