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控股”)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百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江投资”)、深圳市华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能源”)于2004年8月27日签署了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市国资委将其拥有的燃气控股50%产权分别转让给百江投资和华孚能源;其中,百江投资受让48%,华孚能源受让2%。
    上述协议实施以后,燃气控股的股权结构为:市国资委占50%,百江投资占48%,华孚能源占2%;燃气控股仍持有我公司60.22%的股份,持股数量为24480万股。
    本协议尚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