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收购人名称: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
    电话:0431-5952794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4月29 日
    重要声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本次收购将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并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后方可实施。
    6、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次收购:指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划入方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获得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2%),并成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
    燃气控股、收购人:指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国有股权划入方。
    长春燃气、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3,为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标的公司。
    长建投:指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春燃气60.22%的股权,为本次国有股权划出方。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资料
    收购人名称: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注册号码:22010811201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能源产业投资
    成立日期:2004年3月25日
    经营期限:2004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经字220105756165999号
    地税长字220108756165999号
    电话:0431-5952794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经长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批复[2004]3号文批准,于2004年3月25日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全部国有股权。公司主要经营城市能源产业投资。
    燃气控股股东出资金额与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00 100%    燃气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燃气控股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燃气控股于2004年3月25日注册成立以来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收购人高管介绍
    燃气控股的董事及主要高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曹鹈 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王伟 副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荣守红 副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燃气控股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前后的持股情况
    在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前,收购人不持有长春燃气的股权。长建投是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如果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燃气控股将受让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全部股份共24,4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2%,成为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国有法人股权划转前无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情况
    1、股权划出方: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
    2、股权划入方: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3、划转股权数量:24,480万股
    4、划转股权比例:60.22%
    5、划转股权性质:国有法人股
    6、批准划转日期:2004年4月16日
    7、批准划转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8、有待其他部门批准: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尚需中国证监会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三、本次股权划转的有关协议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就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事宜,于2004年4月28
    日签署《股权划转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燃气控股(甲方)和长建投(乙方)双方均具有从事该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拟将持有的长春燃气24,480万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的国有法人股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不支付任何对价;
    3、划转实施日:乙方应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划转,并甲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全面收购要约义务豁免相关批复后两日内,与甲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划转完成日:乙方划转给甲方的长春燃气的24,480万股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并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当日。
    5、甲方保证在本次划转完成日后的三年内将不向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自然人转让所持有的长春燃气的股权。
    6、双方同意由甲方全权办理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义务事项;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后成立,经国资委批准并经证监会豁免甲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关于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长春燃气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证明,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燃气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没有买卖长春燃气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燃气控股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没有进行以下交易:
    1、没有与长春燃气及其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长春燃气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2、没有与长春燃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4、没有其他任何对长春燃气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划拨动因
    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长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60.22%的国有法人股权全部划入长春市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主要是为加快长春市燃气行业改革步伐,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理顺和规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的竞争力;带动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长春市的燃气资产的整合,促进能源、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长春市公用事业行业的整体解困工作。
    二、后续计划
    1、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燃气控股不会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长春燃气股份,也不会处置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鉴于长春燃气目前运营正常,行业内已取得一定的地位。因此,燃气控股不会改变上市公司长春燃气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对其主营业务作重大调整
    3、燃气控股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作重大调整,也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作重大调整,除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外,上市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进行修改。
    4、燃气控股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划入方燃气控股与上市公司长春燃气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划入方为国有独资的控股公司,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划入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收购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
    签署日期:2004年4月29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1、燃气控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燃气控股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批文;
    4、《股权划转协议》;
    5、《关于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长春燃气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证明;
    7、长建投持股证明。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3号
    联系人:孙树怀
    联系电话:0431-5954615
    0431-5954770*604
    收购人名称: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300号
    电话:0431-5952794
    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4月28日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
    1、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2、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
    3、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次收购:指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划入方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获得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2%),并成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
    燃气控股、收购人:指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划入方。
    长建投:指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春燃气60.22%的国有法人股权,为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划出方。长春燃气、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3,为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标的公司。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资料
    被收购公司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chun Gas Co.,Ltd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3号
    主要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3号
    联系人:孙树怀
    电话:0431-5954615,5954770*604
    传真:0431-5954665
    二、长春燃气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
    1、主营业务介绍
    本公司主要所属行业为公用事业,主营业务为:煤气、焦碳,煤焦油的生产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工程安装。
    2、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总资产(万元) 137,114 115,434 105,191 净资产(万元) 92,956 77,811 72,270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77,386 44,744 40,683 净利润(万元) 14,645 9,010 8,369 净资产收益率(%) 15.76 11.58 11.58 资产负债率(%) 31.37 32.59 31.30
    3、近三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名称是《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2003年、2002年、2001年年度报告公告时间分别为2004年3月15日、2003年3月25日、2002年3月19日。
    三、重大变化情况与2003年年度报告比较,长春燃气在本次股权划转发生前主营业务、资产方面无重大增减变化;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四、长春燃气股本结构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长春燃气的总股本为406,531,200股,其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份数量(股) 一、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其中:国有法人股 244,800,000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244,800,000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161,731,200 已流通股份合计 161,731,200 三、股份总额 406,531,200
    五、长春燃气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长春燃气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所占比例(%) 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 244,800,000 60.22 中国农业银行-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4,299,008 1.06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8,444 0.18 范颖 472,000 0.12 曹福昌 459,200 0.11 肖惠文 355,750 0.09 朱永杰 340,748 0.08 刘彬 320,000 0.08 赵晓光 320,000 0.08 王勇 310,000 0.08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长春燃气前十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种类(A、B、H 股或其它) 中国农业银行-银河 4,299,008 A 股 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8,444 A 股 范颖 472,000 A 股 曹福昌 459,200 A 股 肖惠文 355,750 A 股 朱永杰 340,748 A 股 刘彬 320,000 A 股 赵晓光 320,000 A 股 王勇 310,000 A 股 罗玉琴 303,664 A 股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长春燃气股份的情况
    长建投作为长春燃气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2004年4月28日,燃气控股与长建投签署《股权划转协议》,将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拨至燃气控股。2004年4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函[2004]30号文,批准以行政划转方式将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国有股权划转至燃气控股。如果本次国有股权划转成功,长建投将不再持有长春燃气的股份,燃气控股将持有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成为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受让人 受让上市公司 占上市公司股 股权性质 股份(万股) 份比例(%) 国有法人股 燃气控股 24,480 60.22 合计 24,480 60.22
    第三节 利益冲突
    一、与收购人的关联关系
    长春燃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收购人----燃气控股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股份持有与兼职情况
    长春燃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未持有收购人股份;上述人员及其家属亦未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利益冲突
    长春燃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股份交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 1 王振 董事长、总经理 0 2 李志 董事、副总经理 0 3 赵英杰 董事、副总经理 0 4 梁永祥 董事、财务总监 0 5 王义 董事 0 6 曹鹈 董事 0 7 张立杰 董事 0 8 郭明 董事 0 9 孙树怀 董事、董秘 1700股 10 吴敏先 独立董事 0 11 吕永利 独立董事 0 12 丁宝库 独立董事 0 13 辛宏志 监事长 0 14 沈彦 监事 0 15 王春海 监事 0
    公司董事孙树怀先生持有的1700股为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股已于2003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所持股份已按规定锁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过本公司挂牌交易的股份。
    五、其他
    (一)公司董事没有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
    (二)公司董事没有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取决于收购结果的合同或者安排;
    (三)公司董事没有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
    (四)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没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
    第四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一、重大合同
    长春燃气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没有订立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资产重组、投资行为
    长春燃气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没有进行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
    第五节 其他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签名)
    王 振 李 志 赵英杰 梁永祥 王 义 曹 鹈
    张立杰 郭 明 孙树怀 吴敏先 吕永利 丁宝库
    签署日期:2004年4月28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燃气国有股权划转的批文
    3、《收购报告书》
    4、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云鹤街11-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云鹤街11-1号
    联系电话:0431-852335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行政划转)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4月29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将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出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次持股变动:因行政划转,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2%)全部被划转至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使其不再持有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
    长建投、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为本次持股变动的股份划出方。
    燃气控股:指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持股变动的股份划入方。
    长春燃气、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3,为本次股权划转的标的公司。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云鹤街1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0万元
    注册号码:2201011106500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固定资产投资、煤炭、橡胶、钢材、建材、木材、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五金、交电。
    成立日期:1991年11月19日
    经营期限:永久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104124025939
    联系电话:0431-8523356
    联系传真:0431-85631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介绍
    长建投董事及主要高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曹鹈 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王伟 副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荣守红 副总经理 中国 长春市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建投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
    长建投作为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本次股份划转完成,长建投将不再持有长春燃气的股份,燃气控股将持有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成为长春燃气的第一大股东。
    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的股权目前无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有关股权划转的批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函[2004]30”号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批复》批准将长建投持有的长春燃气24,480万股国有法人股权无偿划拨至燃气控股,该行政划转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股权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就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事宜,于2004年4月28
    日签署《股权划转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燃气控股(甲方)和长建投(乙方)双方均具有从事该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拟将持有的长春燃气24,480万股(占长春燃气总股本的60.22%)的国有法人股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不支付任何对价;
    3、划转实施日:乙方应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划转,并甲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全面收购要约义务豁免相关批复后两日内,与甲方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划转完成日:乙方划转给甲方的长春燃气的24,480万股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并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当日。
    5、甲方保证在本次划转完成日后的三年内将不向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自然人转让所持有的长春燃气的股权。
    6、双方同意由甲方全权办理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义务事项;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后成立,经国资委批准并经证监会豁免甲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四、负债与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长建投不存在对长春燃气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长春燃气为长建投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关于长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长春燃气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证明,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长建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没有买卖长春燃气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    代表人: 曹鹈
    签署日期:2004年4月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长建投营业执照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燃气国有股权划转的批文
    3、《股权划转协议》
    4、《关于长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长春燃气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证明
    6、长建投与长春燃气之间负债与担保情况说明
    7、长建投持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