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03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际到会11人,监事会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王振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做决议有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公司为解决应收账款过高之问题,已于2003年12月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长春市煤气公司的支付令,获得该法院支持,此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5,000,000元,法院判令长春市煤气公司支付对我公司欠款185,00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长春市煤气公司没有提出上诉,12月30日,南关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和《执行和解协议书》。由于公司主要债务人长春市煤气公司暂无现金偿还能力,董事会同意以煤气公司所有的煤气、天然气输气管网721,367延长米、5.4万立方米储气柜二座及周围道路906平方米、机械设备147台、车辆28台按评估价值187,024,700元给付我公司,其依据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经济案件资产评估报告》(吉圣祥会师评报字〖2003〗第51号)。随着管网资产的转移,管网覆盖区域的用户也随之转移到我公司。由于长春市煤气公司先期支付我公司现金2,000,000元,我公司垫付执行费400,000元,手续费100元,故实际支付我公司183,400,100元;其余差价款3,624,600元返还被执行人长春市煤气公司。
    由于此次裁定执行完成后,长春市煤气公司仍然对我公司有欠款,所以,返还差价款继续冲抵我公司对长春市煤气公司的应收账款。
    以上决议内容将在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6日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经济案件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吉圣祥会师评报字(2003)第51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吉林圣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贵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目的是为贵法院审理执行经济案件提供委估资产价值参考意见。
    我们的评估是依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公允的价格标准,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进行的,并采用成本法对评估基准日时委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定和估算。
    经评估,贵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持续使用状况下的持续使用价值为人民币18,702.47万元,增值1275.23万元,增值率为7.32%。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建筑物类 17,040.25 17,040.25 18,435.06 1,394.81 8.19 设备类 386.98 386.98 267.41 -119.57 -30.9 合计 17,427.23 17,427.23 18,702.47 1,275.23 7.32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资产评估机构:吉林圣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王桂凤
    评估项目负责人:刘贵义高级工程师
    岳俊学高级工程师
    杜新助理人员
    评估项目参加人:王南方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项目审核人:叶高红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