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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8-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到会股东及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4502.33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27%,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到会股东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1)关于发行规模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票面金额及存续期限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票面利率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转换期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向原股东配售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付息方式及付息时间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 关于回售条款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赎回条款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议案》

    (1)长春市天然气输配设施扩 改 建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延吉液化气储配站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10万立方米天然气储配站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八屋压缩天然气母站及天然气加气站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敦化燃气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榆树天然气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德惠天然气工程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收购吉林天元石油有限公司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收购长春市煤气公司所属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总公司资产。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董事会的授权的议案》

    同意:24502.338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同维股会字[2003]010号”《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鲍卉芳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决议 可转债详细条款、见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见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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