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0)152号文批准,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34,408万元。募集资金于2000年11月29日到位,并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众会(2000)37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1、 长春市燃气输配系统改造扩建工程,投资总额19,811万元。
    2、 长春市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LPGV)工程,投资总额8,161万元。
    3、 偿还银行贷款2150万元。
    4、 补充流动资金4318万元。
    三、调整后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长春市车用燃气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经2001年10月19日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决定将原计划投入"长春市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LPGV)工程"的项目资金3640万元调整投向"吉林省延吉市燃气二期工程"和"收购长春市煤气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长春市燃气输配系统改造扩建工程,投资总额19,811万元。
    2、 长春市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LPGV)工程,投资总额4521万元。
    3、 吉林省延吉市燃气二期工程,投资总额2,800万元。
    4、 收购长春市煤气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经营性净资产,投资总额 840万元。
    5、 偿还银行贷款2150万元。
    6、 补充流动资金4318万元。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承诺内容的对照(截至2002年12月31日,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金额 实际 差异金额 项目进度 燃气输配改造工程 19,811.00 21,234.00 1,423.00 100% 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工程 8,161.00 4,521.00 -3,640.00 100% 偿还贷款 2,150.00 2,150.00 100% 补充资金 4,318.00 4,286.00 -32.00 100% 延吉燃气二期工程 2,800.00 2,800.00 100% 收购煤气安装公司 840.00 840.00 100% 合计 34,440.00 35,831.00 1,391.00 项目名称 差异原因 燃气输配改造工程 超计划部分使用 自有资金 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工程 变更投向用于延 吉燃气2,800万元, 安装公司840万元 偿还贷款 补充资金 未募集到差额 延吉燃气二期工程 变更增加项目 收购煤气安装公司 变更增加项目 合计
    五、有关说明
    1、 长春市燃气输配系统改造扩建工程
    项目计划投资19,811万元,实际项目投资21,231万元,超过计划投资部份公司已用自有资金解决。该项目已于2001年底陆续完工投入使用,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该项目投产后每年将新增收入14,939万元,新增利润5,681万元。公司实际2001年度增加燃气销售收入3,448万元,2002年度增加燃气销售收入1,511万元。已实现收益与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燃气用户的发展,除了与管网的覆盖面相关外,还要取决于市政的规划和管网周围房地产的开发情况,故燃气用户量不是随着管网的改扩建马上增加,而是在管网改扩建的基础上,逐年根据管网周围的居民用户发展逐渐增长,其经济效益将在以后年度开始体现,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收益情况系指在投资回收期内的年平均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目前燃气用户的发展状况,预计将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的期间内收回该项目的投资。
    2、 长春市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LPGV)工程
    公司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工程8,161万元,项目投产后每年增加利润2,622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该项目调整为投资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工程、延吉燃气二期工程及收购煤气安装公司部份经营性净资产。以下三个项目的投资收益如下:
    (1) 投资汽车燃用液化石油气工程4521万元,收购了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2001年度取得投资收益18.69万元,2002年度取得投资收益289.20万元。
    (2) 投资延吉燃气二期工程,2001年度取得投资收益132.14万元,2002年度取得投资收益423.56万元。
    (3) 收购煤气安装公司的部份经营性净资产,组建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2001年度新增安装工程利润(税前)2,687万元,2002年度新增安装工程利润(税前)2,460万元。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部份投资项目的变更经过了法定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的把握项目的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的进展顺利。随着这些项目的建成,公司利润较未上市前有显著提高。
    以上情况说明已经公司6月9日召开的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讨论通过。
    谨此说明。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