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长春宾馆 礼堂主席团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代理人其32人,代表公司股份14415.5万股, 占 公司股本总额60.28%。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受公司董事长张俊明先生委 托,公司董事赵英杰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83689357.05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8368935.71元, 提取5%法定公益金4184467.8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7056558.34元, 本年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98192511.83元。
    1、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01年度末总股本239136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1元 含税 , 计应向股东支付股利 23913600. 00 元。 未分配利润 74278911.83元,暂不做分配。
    2、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将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 7股的比例转增股本, 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为406531200股。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拟在2002年度结束后分配利润一次, 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约为 10 -20%,公司本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约10%-20%用于2002年度股利分配, 分配将以派现方 式进行。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发展和盈利情况对分配计划做出调整的权力。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变更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为:王振、李志、赵英杰、王毅、梁永祥、曹鹈、郭明、张 立杰、孙树怀;独立董事为:吴敏先、张继国。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通过监事变更的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为:辛宏志、王春海、沈彦。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415.5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同维股会字(2002)011号”《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鲍卉芳律师认为: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相关 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