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 23日上午9 时在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6人,所持公司股份14411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60.2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吉林省延吉市燃气项目。
    同意14411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公司以募集资金收购长春市煤气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同意14411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