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8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5月29日
    除息日:2003年5月30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6月6日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0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3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经济日报》及《TheStandard》(英文报)。现将实施该分红派息方案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0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以2002年末的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2年度全年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含税 ,派发现金总额4,865万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5月29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03年5月30日(星期五)
    3.红利发放日:2003年6月6日(星期五)
    4.分红派息对象:截至2003年5月29日(星期四)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国家股股东。
    5.发放办法: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2)每股税后红利金额:对于A股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20%的税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48元/股;对于国家股股东、A股流通股中的法人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6元/股。
    (3)领取办法:
    国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持有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咨询事项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北街45号二楼
    联系电话:8620-81218119
    传真号码:8620-81216408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