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1月23日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未到的董事中,冯赞胜先生、刘锦湘先生分别委托蔡志祥董事长行使表决权,张伯华先生委托李益民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董事长蔡志祥先生主持了会议;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到会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关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的规定,并按香港普遍采纳的会计原则,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退休员工(包括未来10年内将退休的员工)的医疗保险费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本集团需为本集团退休职工缴付医疗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企业可以一次性缴交亦可以按年或按月分期缴交未来10年医疗保险费用,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本集团拟为退休职工(除3.16%已由本集团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工外)按月缴交该等费用。
    根据香港普遍采纳的会计原则之要求,本集团就退休员工过往的服务之医疗保险均应作2002年度的费用列支。经初步测算,本公司2002年及未来九年需为退休员工缴交医疗保险的现值总额约为人民币7,500万元,因此,如该笔医疗保险费用于2002年度财务报告中列作费用入账,本集团2002年按香港普遍采纳的会计原则编制的利润将会受到重大影响。因上述医疗保险费用的现值总额尚在评估中,最后的估算数额将于2002年年报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