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下称“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境外上市外资股(下称“H股”)股东之类别股东大会(下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2日上午11: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北街45号本公司103会议室举行,与会H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H股股份数共69,304,051股,占本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约8.55%。由于截至2007年3月13日止(即拟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须将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条送达本公司的最后日期),本公司尚未收到代表在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额之二分之一以上的H股股东有关拟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内地《上海证券报》与中国香港《经济日报》、《英文虎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120条的规定,经再次公告召开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后,本公司可以如期召开H股类别股东大会。
    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荣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日止,本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为219,900,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12%,其持有人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就2007年2月14日刊发的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赞成或反对。并无任何H股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就任何议案表决反对。
    二、提案审议情况
    H股类别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详情请参见通知):
    动议通过确认本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33名自然人与联合美华有限公司(“联合美华”)于2007年1月27日签订的《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合同》、本公司与联合美华于同日签订的《增资合同》、《合营合同》及其项下的相关交易。有关以上交易之详情已刊载于本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向股东发出的通函,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订立、完善及寄发一切有关文件及契约,并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对执行相关交易所必须或适当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情。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9,304,051股,占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核数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的中国核数师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任投票表决之监票人。
    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未有H股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出席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的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杨荣明先生、施少斌先生(于2007年4月2日获委任)、陈志农与冯赞胜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张先生、黄显荣先生与张鹤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