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含税),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
    ● A股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05年7月19日(星期二)
    ● 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6日(星期二)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05年7月1日中国国内的《上海证券报》和2005年7月4日中国香港的《经济日报》及《The Standard》(英文报)上刊登。现将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1、经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2004年末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国家股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人民币0.025元(含税)。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根据我国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对于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A股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05年7月19日(星期二)
    3、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6日(星期二)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国家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国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8620)8121 8117
    传真号码:(8620)8121 6408
    六、备查文件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