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天通股份2000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天通股份董事会于200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 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天通股份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 天通股份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 46 、 168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天通股份定于2001年5月9日上午9 时在浙江省海宁市 海宁宾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 天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规范 意见》第3条、《公司章程》第43 条有关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的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天通股份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据此,天通股份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 《规范意见》第7条及《公司章程》第47条的规定。
    3、根据《董事会公告》,天通股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48条的规 定。
    4、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2条、《公司章程》第48条的规 定。
    5、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通股份董事长潘广通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6条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股份113096370股。 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天通股份截至2001年4月26 日 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股份113096370股,符合《公司章程》第34 条和第 50条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 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天通股份《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 议》及《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四次董事会决议》,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天通股份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天通股份董事会于200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 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天通 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天通股份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60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113096370股,占天通股份总股本的73.93%。
    2、经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4名股东代表及2名监事对表决 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第69条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天通股份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 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天通股份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全部表决权数通过;授权董事会投资、 抵押、担保决策权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99.9997%表决权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经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全部表决权数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3、64、65条的 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通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规 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葛剑秋
    二ΟΟ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