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 年3 月27 日上午9:00 在海宁市海宁宾馆召开。
    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50 人,代表股份1688974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60%。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会议通过如下事项和决议:
    一、通过了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88974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通过了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88974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通过了200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3 年度实现净利润70,391,368.68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039,136.87 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3,519,568.4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59,832,663.38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2,719,421.70 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42,552,085.08 元。决定分配方案如下:以2003 年末股本总数22947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25 元(含税),计28,683,75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13,868,335.08 元,转入下一年度分配,本期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688974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通过了聘请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88974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1688974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张立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通股份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