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6月27日下午在海宁市海宁宾馆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广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投资2000万元组建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由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朱伟先生、丁勇先生合资建办中外合资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50%,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以人民币现金现资;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以人民币现金出资;美国朱伟先生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以设备、技术和美元现汇出资;美国丁勇先生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以设备、技术和美元现汇出资。主营光电子器件和亚系统的生产和销售,年产8万个光电集成器件。
    三、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第四十六条
    原为:为提高公司效率,股东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范围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范围内的贷款、抵押及互惠前提下的对外担保;
    (三)连续12个月内交易标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及一次性交易标的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五)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有效表决票同意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为提高公司效率,股东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范围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50%范围内的贷款、抵押及互惠前提下的对外担保;
    (三)连续12个月内交易标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一次性交易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5%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五)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有效表决票同意的其他事项。
    2、第一百五十八条
    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3、第一百三十六条
    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现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独立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一)总经理提议时。
    (二)4、第一百三十七条
    (三)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四)现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三日内通知各董事。
    (五)四、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增加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以上议案中第三、四项将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