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传票,要求公司于2004年6月4日9时到高法第四法庭出庭。依据传票中的说明,本次开庭为正式对公司与金耀氨基酸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诉讼事宜进行审理。
    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日对外披露该项诉讼事宜,在2003年12月22日发布了延期开庭的公告,并在公司2003年度报告(2004年3月26日)以及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2004年4月30日)中对该项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予以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上述日期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便了解该项诉讼事宜的有关情况。
    公司将根据该项诉讼事宜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