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更全面地取得有关证据,我公司曾于12月10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法)提出了延期举证申请,天津高法口头同意我公司的举证日期由原定的12月14日延长到12月19日。我公司于12月19日向天津高法报送了第一次举证材料。
    日前,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作为1997年5月与本公司及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共同签署《重组协议》的协议方,分别向天津高法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述两方于2003年12月19日收到天津高法下发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意两家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日,天津高法口头通知我公司,鉴于上述原因,原定12月24日的开庭日期将延期,待第三人在法定三十天举证期内报送举证材料完毕后,再决定本案的开庭日期。
    我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