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委托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管理1亿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自2003年1月27日起,委托期限为5个月,并与大通证券续签有关委托理财协议。
    协议规定,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指定证券帐户,在委托期限终止前将期初委托现金及收益划入委托人指定帐户,若投资收益率未超过3.75%,受托方不收取管理佣金。
    董事会要求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股票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委托程序,力保公司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除此项委托理财外,公司没有其他委托理财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