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为补充氯酸钠项目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向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9,726万元,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其持有本公司的53,000,000股(占国有股212,686,030股的24.92%)国有法人股作质押,质押日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6月24日,期限为 4 年。
    上述国有股权质押手续已于2005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