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为筹措氯酸钠项目建设资金及流动资金,向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分行申请贷款12,600万元,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其持有本公司的10,560万股(占国有股212,686,030股的49.65%)国有法人股作质押,质押日期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期限为5年。上述国有股权质押事宜已获批准。股份质押手续已于2004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