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29日,公司与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盐化集团或控股股东”)、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碱”)三方签署《协议书》,盐化集团托管天然碱下属吉碱分公司,公司已于2004年6月2日对该事项进行了详细披露。鉴于原天然碱吉碱分公司为本公司的销售客户,公司与吉碱分公司在2004年年初签定的《订货合同》将继续执行,合同总金额7125万元,即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潜在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将进行后续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