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4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12328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6%,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二、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三、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修改后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四、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确保监事会科学决策,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修改后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五、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股东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六、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123288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杨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