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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25日在内蒙古阿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
    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证报》、《上证报》上刊登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侯瑛先生主持,董事长李德禄先生因公外出请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94,382,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2006]146号”《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及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审[2006]305号”文件要求,聘请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06年度审计工作,2006年度本公司支付其审计报酬45万元。
    同意票179,801,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92.5%;反对 14,580,4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7.5%;弃权 0 股。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碘食用盐、化工原料盐、农牧渔业盐产品;金属钠、液氯盐化工产品;天然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盐藻粉盐田生物产品;医药制品、电力、蒸汽及运输。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碘食用盐、化工原料盐、农牧渔业盐产品;金属钠、液氯盐化工产品;天然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盐藻粉盐田生物产品;医药制品、电力、蒸汽及运输;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只限工业用)、机械加工、压力容器制作、安装;压力管道安装、锅炉安装、制桶。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同意票194,38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闫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