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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G兰太 项目:公司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6-03-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1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太实业”)董事会于2006年3月6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原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以目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2.7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33,696,000股股份。”

    现调整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以目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3.2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给的39,936,000股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原方案为: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在上述第一项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6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4)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兰太实业全体股东所有。

    现调整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在上述第一项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4)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兰太实业全体股东所有。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出具如下结论:兰太实业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后的方案尚需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兰太实业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独立董事补充独立意见

    针对兰太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调整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 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它相关文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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