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七名,实到七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董事长授权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章程》第10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有单笔交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20%(含20%)的公司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
    鉴于经济活动的开展往往带有一定的时效性,公司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故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3%(含3%)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董事会行使资产处置权及对外投资权。该项授权的使用情况事后仍须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事务顾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1款的规定,董事会拟聘任陈辉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陈辉先生简历:
    陈辉:男,汉,1970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历任无锡商业大厦营业员、柜组长、驻盐城办事处业务员、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科员、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组组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