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举行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董事会采用通讯的方式。公司七名董事全部参与审议了有关议案,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
    二、《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公司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美容服务"这项内容。本议案因涉及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尚须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三凤桥公司法人股收购项目资金超计划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无锡市天鹏集团公司2002年9月29日签署《资产转让补充协议》,确认以200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审计后的净资产值1181.73万元,为公司实际收购天鹏公司在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公司35%股权的价格。原协议价格为以200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价值944.85万元。
    该项目为募集资金项目,项目情况和实施情况见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03年4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公司2002年度报告》。
    四、《关于广瑞路14号地块房屋设备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建设东方物流配送及大型超市项目于2002年12月18与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瑞路14号地块房屋设备拆迁的补偿协议》,同意按该地块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备2002年12月末账面资产净值作为依据,共计补偿金额9,288,297.35元。该交易事项已于2003年4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公司2002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该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潘霄燕、席国良、张胜民回避了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黄国雄、汤云为、徐刚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5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余额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有效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本决议符合《公司章程》,适用于所有在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授信业务。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关于广瑞路14号地块房屋设备拆迁补偿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实施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项目所必需,此项议案已经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建设东方物流配送及大型超市项目进程,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亦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黄国雄、汤云为、徐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