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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G华发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粤恒益法字(2005)第045号
2005-07-06 打印

    第一部分: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批试点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是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操作指引》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保密协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华发股份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正 文

    一、关于华发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华发股份是一家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400100060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法定代表人袁小波,经营范围: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建筑五金、五金工具、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化工。2004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7号文批准,华发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04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325。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发股份的股本总额为20,0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持有81,919,500股,占华发股份股本总额的40.96%,内部职工股58,080,500股(其中54,758,333股为上市三年后流通内部职工股,其余3,322,167股为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占华发股份股本总额的29.04%,流通股股东持有6,000万股,占华发股份股本总额的30%。

    截止2004年6月31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表: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尚未流通的股份
    1、国有法人股                     81,919,500          40.96%
    2、三年后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       54,758,333          27.38%
    3、暂不流通内部职工股              3,322,167           1.66%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40,000,000          70.00%
    二、已流通股份
    1、社会公众股                     60,000,000          30.00%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60,000,000          30.00%
    合计                             200,0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发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华发股份的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发股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发现华发股份的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形;也未发现华发股份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发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华发股份之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非流通股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华发股份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华发股份设立以来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1992年8月18日,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总股本24,0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7,800万股,占74.17%;内部职工股6,2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83%。

    2、1998年11月4日,在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1998]95号文批复同意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6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华发集团。

    3、2000年5月19日,在华发集团所持有的表决权按照回避原则未参与表决的情况下,发行人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回购减资方案的决议,华发股份向控股股东华发集团回购并注销1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上述回构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回购完成后,华发股份注册资本减为人民币14,000万元,总股本减少为14,000万股。

    4、2000年5月29日,华发股份发起人股东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珠海市投资管理公司”)和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48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珠海经济特区华发汽车展销中心(以下简称:“华发汽车”)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物业”)。

    5、2000年12月26日,华发集团工会与华发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3,164,500股内部职工股转让给华发集团。2001年2月7日,珠海市体改委[2001]5号文批复同意上述转让。在上述转让完成后,该部分股份的性质已由内部职工股转变为国有法人股。

    6、2002年6月25日,华发集团受让部分个人股东持有的内部职工股755,000股,该部分股份的性质已由内部职工股转变为国有法人股。

    7、2004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发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04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华发股份”,证券代码“600325”。至此,华发股份总股本增至20,000万股。

    在华发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华发股份拟定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处理方案》,根据该处理方案,华发股份58,080,500股内部职工股中,有3,322,167股为公司设立后仍向内部职工股股东募集的不规范发行部分,因此界定3,322,167股为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不享受自公司发行股票之日起三年后上市流通的政策,其余54,758,333股为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可在公司发行股票之日起三年后上市流通。上述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已经在华发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存在的问题已经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清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华发股份内部职工股的有关情况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综上所述,除部分内部职工股存在不规范发行的情况以外,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关于华发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

    (一) 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华发集团前身为“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华发旅游商场”,经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84年11月成立,隶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后于1987年4月更名为“珠海经济特区华发公司”,于1989年1月更名为“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华发集团公司”。1991年11月,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华发集团不再隶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同月,经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更改为现名。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小波,住所地为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经营范围为:主营轻工业品、黑色金属等商品的出口和轻工业品、仪器仪表等商品的进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1993]254号文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保税仓储业务(按海关批准项目),转口贸易(按粤经贸进字[1995]256号文经营);兼营建筑材料,五金,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物),服装,纺织品,农副产品,副食品,其他食品(不含烟),房屋出租。

    2、华发汽车是华发集团的全资企业,成立于1995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主营小轿车零售,汽车、摩托车,兼营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

    3、华发物业原系华发集团的全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9月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物业管理,兼营五金交电、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清洁用品;游泳、棋牌、健身、乒乓球、桌球、网球、羽毛球、壁球(限分支机构经营)。2004年12月30日,华发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拍卖形式将华发物业40%权益转让给华发物业的14名职工,华发物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华发物业改制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按照转让合同,华发物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列入改制的范围,即华发集团仍透过华发物业间接持有该等股份的100%权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均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目前仍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华发股份之非流通股东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股份性质     持有股份(股)       所占比例(%)
1      华发集团    国有法人股   72,319,500           36.16
2      华发汽车    国有法人股   4,800,000            2.40
3      华发物业    国有法人股   4,800,000            2.40
         合计                   81,919,500           40.96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所持有华发股份的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目前未遭司法冻结,也没有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也不存在其他权利缺陷和权属争议。

    (三)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发汽车、华发物业均为华发集团的控股企业,因此,华发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华发股份40.96%的股份。

    (四) 非流通股股东买卖华发股份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根据华发股份以及华发股份之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均不持有华发股份流通股,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华发股份流通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以及《第二批试点通知》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华发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制定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将分别向华发股份流通股股东及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具体支付方式为:非流通股股东及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向现有流通股股东根据其持股数量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支付对价;向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根据其持股数量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支付对价。控股股东华发集团承诺将无偿代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两个月内,华发集团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不超过1000万股。

    (2)除满足中国证监会在《通知》中要求的条件外,非流通股股东补充承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挂牌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36个月;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且仅当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华发股份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达到或超过截止2005年6月18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的收盘均价6.41元上浮50%即9.62元后。

    3、对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对华发股份内部职工股中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54,758,333股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支付对价。

    对于其余的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3,322,167股应向现有流通股股东及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华发股份控股股东华发集团承诺无偿代该部分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相关对价。

    4、股份流通时间安排

    (1)现有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2)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其所拥有的非流通股随即获得流通权,按照相关承诺的时间上市流通;

    (3)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及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2007年2月10日上市流通;

    (4)暂不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由非流通股股东无偿代为支付对价后,于2007年2月10日上市流通。

    华发股份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对价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I.方案实施前的股权结构

                                        方案实施前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华发集团              72,319,500              36.16   国有法人股
    华发汽车               4,800,000               2.40   国有法人股
    华发物业               4,800,000               2.40   国有法人股
    发行三年后上市流通
    内部职工股            54,758,333              27.38   内部职工股
    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
    工股                   3,322,167               1.66   内部职工股
    流通A股               60,000,000              30.00       流通股
    合计                 200,000,000                100

    II.方案实施后的股权结构

                                                    方案实施后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52,945,280              26.47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珠海经济特区华发汽车展销中心     3,570,569              1.785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珠海经济特区华发物业管理公司     3,570,568              1.785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发行三年后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    58,591,416              29.3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           3,322,167               1.66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流通A股                         78,000,000              39.00             流通股
    合计                           200,000,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的股权分置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东、现有流通股股东、三年后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及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东利益的情形。《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及三年后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的股份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所支付的对价,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在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有权进行上述行为。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如下工作:

    1、2005 年6 月16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保荐机构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本所签订了保密协议。

    2、2005 年6月27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签署了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

    3、2005 年6月27日,华发集团、华发汽车、华发物业签署了非流通股股东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4、2005 年7月5日,保荐机构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就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出具了保荐意见。

    5、2005年7月5日,华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并决定于2005年8月12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正依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需华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还需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的特别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华发股份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和华发股份拟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1、华发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2、华发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华发股份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至少发布三次会议催告公告;

    4、华发股份独立董事将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5、华发股份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五天。

    本所律师认为,华发股份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拟采取的上述旨在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若干意见》、《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操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2004年2月,华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本结构中包含58,080,500股内部职工股,其中有3,322,167股为公司设立后仍向内部职工股股东募集的不规范发行部分,因此界定3,322,167股为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不享受自发行股票之日起三年后上市流通的政策,其余54,758,333股为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可在公司发行股票之日起三年后上市流通。

    1、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根据《改革方案》,华发股份将向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支付对价,不同于向现有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的支付对价方案,并且,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作为同一类别参与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即不作为流通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改革方案》这所以作出上述安排,是基于下述考虑:

    (1)在公司股票发行时就已明确其上市流通的时间及办法,《改革方案》将其界定为可预期的流通股,因此该等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享有接受对价的权利。

    (2)该等股份于1992年5月公司设立时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1.5元,相对于2004年2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每股7.03元的发行价格明显较低,经过10余年的现金分红,股东持股成本进一步下降,因此无必要向其按照与流通股股东同样的比例支付对价。

    (3)根据《改革方案》中所计算的理论流通权价值,该等股份应获得的对价的比例为每10股获得0.7股。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对其足额支付对价以保证其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不受损失。

    (4)《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减持的条件之一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36个月”,而该等股份的流通日为2007年2月10日。在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时,公司非流通股根据承诺尚未开始流通,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导致的扩容压力不会对该等股票的上市流通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5)由于该等股份与现有流通股存在性质的不同,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对该等股份的影响较小,经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在向该等股份股东及现有流通股股东足额按照理论对价即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支付对价的基础上,向现有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送2.3股的比例增加支付对价,导致现有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较多。

    (6)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仍未上市流通,该部分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不属于《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流通股股东”。因此,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仍不作为流通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改革方案》对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方法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了现有流通股东与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对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鉴于该部分股份尚未取得现时及未来流通权,故将其界定为需支付对价的股份,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需向现有流通股股东及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但华发股份控股股东华发集团承诺,无偿代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向现有流通股股东及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亦即支付对价后,该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仍为3,322,167股。

    本所律师认为,华发集团代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向现有流通股股东及发行后三年可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是华发集团自愿、无偿的行为,也没有损害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但尚需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之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与华发股份之间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华发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和《操作指引》的要求,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华发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即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 卫

    负责人:许世芬 吴肇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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